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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6)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我国的隐私权观念也应建立在保护人格尊严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我国历史上就缺乏个人权利主体意识,人格尊严向来不被重视。个人的情感、个人生活的空间与安宁也同样不能受到尊重。所以,以法律的导向性,以人格尊严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基础,相信对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建立有良好的作用。

    (三)安全和完整原则

    数据应完整,准确,使用规范的资料源,及时更新。被合法收集的个人数据持有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

    (四)兼顾国家与社会安全原则

    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只涉及电子商务与隐私保护的平衡,还涉及如何在国家的管理和个人的隐私两者之间达到平衡。在网络上加强国家管理,起因于计算机犯罪、色情信息对儿童的侵害及国家安全问题。

    隐私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个人有随意处置的自由。在法律上、技术上,应为个人提供有效的保护规则、方法,个人则有选择保护或公开自己的隐私的权利。一方面是公众个人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另一方面是国家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管理、控制。应该看到,国家管理可能侵犯隐私权,也可以保护网络的安全与健康。这有一个平衡问题。

    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及内容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全面性法律框架主要有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保护的对象、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责任规定。

    保护网络上隐私的法律制度应有哪些内容?

    1998 年英国《数据保护条例》,特别明确对个人资料“处理”的定义,“处理”就是“获取、记录或持有信息或数据,或对信息或数据进行的任何管理或一系列管理”,只要“处理”个人资料,网络服务商就要遵守特定的义务性规定,包括收集的目的明确合法、个人资料必须精确、以任何目的处理的个人资料的保存期都不得超过为满足该目的而必须的保存期、采取适当的技术上和组织上措施以防止对个人资料的无权、越权或非法处理并防备个人资料的事故性破坏或损坏27.

    欧盟关于数据保护的指令其主要内容包括:数据的品质要求、数据操作的合法程序、数据主体的其它权利、数据的安全、有关情况的通报以及一些特殊的分类28.

    美国联邦《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OPPA,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1998)共12条。第1条为该条例的调整范围,第2条为定义,第3条为关于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和披露关于儿童的个人信息的欺诈及不公平行为的规则,第 4条为告知义务,第5条为父母的同意(必须明示同意),第6条为父母查阅子女提供的个人信息的权利,第7条禁止将收集儿童个人信息作为参与网络活动的条件,第8条保证所收集的个人资料的秘密、安全和完整,第9条强制执行,第10条安全港,第11条制定条例的审查,第12条可分性的原则29.

    根据其他国家的实务及立法经验,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应有如下内容:

    1.网络隐私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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