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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的标准及其实现(3)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2.国家有义务制定确保公民的健康权政策。这包括:国家制定政策按需分配卫生资源,并逐渐缩小不同地域、不同人群间健康水平方面已经存在的差距;国家制定政策以加强对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方案减少职业病、地方病,防控艾滋病;国家制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健康的倾斜性政策;国家制定改善食物结构、提高营养水平的长期发展战略;国家制定产业政策,扶植医药科技和产业的发展,控制有害健康的产业的发展,促进清洁生产。

  3.国家有义务建立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基本制度、基础设施。这包括:国家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国家建立适合国情的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监督和预警机制以及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机制,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程序。国家建立健康情报体系。

  (三)国家对健康权负有实现的义务

  国家对健康权的实现义务是国家义务在微观层面的展开,需要国家行使权力干预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过程,或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甚至直接参与对国民健康权的保护,以具体行动实现或协助实现健康权。

  国家的实现义务体现在:国家通过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医药、卫生服务市场的行为,解决纠纷,排除对健康权的侵害行为;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对公民健康权的救济,国家检查、监督政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国家为公民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国家优先重视并普及健康教育,[16]开展健康咨询;国家在全社会设立体育设施,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改善交通和通讯设施,使公民有权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国家支持、参与健康促进活动活动,鼓励组织健康保护社团。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动移风易俗,增进公民的精神健康。国家开展对外医学技术合作,推动医学国际交流。

  注释:

  [1]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12条规定,我国红十字会组织应当履行职责以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又如,通过在烟草制品、公共场所标识“吸烟有害健康”字样,使公民有机会和场所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等。

  [2] 由于受教育程度、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因此仅有健康知识还不够,还必须使这些知识及其传播方式最终适合接受,如,男、女生分班学习生理卫生知识可能更容易被接受,又如,对于不识字的人可以通过漫画、图解来让他们获得健康知识,在这方面,世界卫生组织已经走在了前面。相关细节请参见//www.who.int/hhr/activities/publications/en/.

  [3] 打破身份、居住地的限制而使每一位公民都有机会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源自健康权的固有、普遍、平等公正标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城乡之间的差距尤其巨大,这决定了平等的健康权利是我国健康权保护最值得强调和在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难题。

  [4] 该标准源于健康待遇的可提供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卫生事业经费应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2000年我国这一比例为5.1%,占中央财政支出的11.0%,已接近发达国家(如日本,前者为7.2%,后者为15.4%)水平。参见《2003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5] 该标准源于健康待遇的可获得性标准。2002年我国一岁儿童卡介苗(BCG)接种率达到98.0%,脊灰(OPV)接种率达到98.4%,麻苗(MV)接种率达到97.9.儿童死亡率已由建国前的200‰降到2002年的28.4‰,孕产妇死亡率已达到55/100000.参见《2003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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