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相对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制裁。它以被处罚人有税务违法行为为前提,这种违法行为属轻微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形式是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对有违法行为但后果轻微的、或情况紧急非当场处罚不可的等情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处罚。
使用简易程序时,税务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说明处罚理由,应允许被处罚者口头申明意见,并应填写有预定格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对于有些行政处罚需经税务机关领导批准,而在紧急情况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请求审查批准的,在实施处罚后应补办有关手续。税务人员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及时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人予2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一般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违反行政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取证。一般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并立案
当税务机关发现有行政违法行为时,应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行为简单明了、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轻微的,应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复杂、事实不清或未查出违法人的,应立即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
税务机关在立案后,应当组织力量,查清违反税务行政法规行为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的有关调查机构负责;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审查机构负责。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调查终结,应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
- 上一篇:税务稽查建议制度
- 下一篇: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