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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司法救济的法理分析(4)
www.110.com 2010-07-12 17:3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权利主体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只有自然人才是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法人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二是客体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的,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实践中,采取司法解释的方法或通过判例扩张其范围。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使人身权的保护进一步加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人身权的范围是: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法益;死者的隐私法益;死者的遗体、遗骨的身体法益。与本案相关的是第2条规定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而侵害的亲权、亲属权。该条规定:“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规定弥补了侵害亲权、亲属权的法律空白。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说是摆在立法者和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用价值去衡量,同时,由于各案件的情况不同,各侵权行为地的经济状况不同,不可能有一一对应关系和确切的一个标准;如果不确定一个标准,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这可能导致相同或相近的精神损害,由于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审判,赔偿的数额相差悬殊,违反法制统一原则。解决的方法是确定一些原则,使法官遵循这些原则进行自由裁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根据该条原则规定,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标准乘以20年计算,确定最高额,把这个最高额作为参照系,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确定案件的赔偿标准,从而使精神损害赔偿减少随意性,增加客观性。

  本案中,权利主体自不待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而侵害的亲权、亲属权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因而,被告应予赔偿。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的6条原则,确定赔偿的数额,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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