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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私法救济与公法保护(4)
www.110.com 2010-07-12 17:43

私法的救济方式能否达到保护生命权遭到侵害者的目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有非财产性保护方法和财产性保护方法。非财产性保护方法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这些方法的目的在于在受害人没有财产损失时,使其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财产性保护方法指的是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对受害人进行金钱赔偿的保护方式。对于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来说,非财产性保护方法诸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消除影响在已经发生了生命丧失的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已经没有采用的必要;生命的丧失于恢复名誉的保护方式无关;死者无法感知他人的赔礼道歉,而且在生命丧失的情况下,赔礼道歉也于事无补。既然利用民法关于保护人身权的非财产性方法不能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那么就只能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了。金钱赔偿能够保护死者吗?首先,生命权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次,即使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仍然无法达到民法保护所要达到的回复原状或者等同于回复原状的目标;此外,死者自己无法使用侵权人赔偿的金钱。生命价值的至高无上性,生命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生命权遭到侵害是无法弥补的,民法的保护方式对其无能为力。

关于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范围,包括常规赔偿、丧葬费赔偿和间接受害人的必要生活费赔偿;《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国家赔偿生命权受侵害的范围,包括常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偿和间接受害人必要生活费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赔偿生命权受侵害的范围,包括常规赔偿、丧葬费赔偿、死亡补偿费赔偿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常规赔偿是赔偿为抢救受害人所支出的费用。此时,受害人的生命还没有丧失,实质上不能认为是对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的救济。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性质是慰抚金。间接受害人必要生活费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保护的是间接受害人和被抚养人。显然,我国立法并没有针对死者自身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换言之,立法上没有生命权遭到侵害本身的救济措施。这种情况并不是我国立法特有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以及台湾民法等都将侵权人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常规赔偿、丧葬费、近亲属的慰抚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见,虽然各国民法都赋予了自然人生命权,但在生命权实际遭到侵害时,却无法在具体法条中找到针对死者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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