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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www.110.com 2010-07-12 17:43

   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没有了生命,公民的身体、财产权以及其他政治权利都将失去依托。对于这一最基本、最重要人权的刑法保护,除了应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外,尤应强调生命至上原则和平等原则这样两个基本原则。

  一、生命权刑法保护原则范围的界定

  之所以将“生命至上”和“平等”作为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特别提出,主要基于原则性、个性与现实性的考虑。所谓原则性,即具有全局性,它是在生命权刑法保护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加以贯彻的准则,而不是仅适用于刑法规制的某一个阶段或者某一个方面;所谓个性,则是说,作为一个专门领域的问题,它必须具有自己的个性特色;而现实性强调的是,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层面来看,它正有待给予特别的关注。首先,个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正如刑法的一般基本原则应为刑法所特有,也并不妨碍将显然来自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罪刑平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样。其次,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平等原则并非罪刑平等原则的简单重复,而是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后者的刑法表现为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显然,它更多是着眼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平等;而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平等原则,除此之外,还包括对被害人生命权的平等保护、对避险人与受损人生命权的平等保护,以及对加害人与被害人生命权平等保护。

  二、生命至上原则

  生命至上原则的含义是: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法益。一方面,一切有生命之自然人的生命均受刑法保护,即使其生命质量低下也在所不问;另一方面,与其他权利相权衡而言,生命法益高于其他一切法益。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将生命权的保护置于首位。将生命至上作为生命权刑法保护的首要原则,主要是基于一下考虑:第一,公民生命是一切社会组成的源泉。正如马克思所言,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从国家、社会存亡的层面来看,公民的生命无疑是国家、社会最为宝贵的资源。我们无法设想一个没有个人生命存在的国家或社会。“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而存在的机构,是为了增进国民的福利才存在的。换言之,政府存在的目的即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既然国家是为国民而存在的,那么,国家理应首先保护国民的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生命权在法益阶梯中应当位居首位。第二,生命权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公民只有具有了生命权,才可能拥有和实际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至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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