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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私法救济与公法保护(6)
www.110.com 2010-07-12 17:43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对公法保护的限制

刑法作为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的工具,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特定性,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广泛性,刑法调整的范围涉及社会关系的各方面;强制性和

严厉性,刑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刑法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其惩罚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决定刑法不可能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针对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一般只规定了两种犯罪类型: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死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5成立故意杀人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客观要件是侵犯他人生命;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此外,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死亡结果是否发生无关,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预备。过失致死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16过失致死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客体要件是侵犯他人的生命;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造成了死亡结果;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确认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不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只注重行为的违法性及行为导致的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并导致了受害人丧失生命的事实,就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显然,侵犯生命权的范畴较刑法对自然人生命保护的范畴宽出许多,同时,构成刑法上故意杀人罪并不必然侵犯他人生命权。显然,侵犯生命权的行为与故意杀人和过失致死罪并不等同,且不说刑法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受害人,且不说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不能使死者重获生命或给予有效的弥补,基于刑法惩罚的强制性与严厉性,对大部分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刑法也没有涉及到的。

作为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刑法,其阶级性决定了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受害人;刑法的法律性,尤其是其惩罚的强制性和严厉性,排斥将一切违法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刑法的阶级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对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保护;刑法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涉及到侵害生命权的种种行为,对犯罪人科以的刑罚也无法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四、结束语

除民法和刑法外,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但宪法规定的权利不具有可诉性,无法进行具体的保护。许多国家的行政法规也对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人作出了具体的惩处规定。实质上,对于一个已经丧失了生命的死者来说,任何的救济措施都不能使其重获生命,无法弥补他的任何损失,也就达不到救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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