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排水、通行,自古有之。随着现代工业化、电气化以及居住条件的提高,相邻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时,也会利用相邻土地或者建筑物,从而发生相邻关系。物权法同样要求相邻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权利人,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以维护权利为借口阻止他人修建或者铺设。试想,如果人人都固守自己的土地或者建筑物权利,禁止任何人的合理利用,那么,电线无法架起,管道无法铺设,生活便利与质量也就难以想象。
铺了电线电缆,可以照明、上网、通讯;来了暖气和燃气,可以取暖、煮饭;铺设了水管,有了自来水,用水排水便利多了。这都是人们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但是,现代人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通风、采光、日照、环境清洁以及生活安全均有要求。于是,物权法在规范相邻关系时,也照顾到这一生活实际,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此一来,人们生活在白天有日照、夜晚有月光、通风透气好的环境里,无疑是一种生活享受。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一规定借鉴自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在物权法理论上称为“不可量物侵害”,通过对这些不可量物的禁止侵入,保障了人们的清洁环境。这一规定也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有的居民楼下有商业用房,歌厅喧闹、饭店吵嚷,不得安宁,纠纷遂生。当然,对于影响轻微的情况,物权法没有作出除外规定,只是强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在不动产安全保障方面,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及以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在生活中这类纠纷并不少见,如在建造房屋挖地基时,若不注意地基的深度与宽度,则很可能会使相邻建筑物发生“摇摇欲坠”的危险。可见,物权法作为一部生活色彩浓厚的财产法律,细致入微地考虑到了生活的必要便利与质量保证。
当然,物权法并没有对所有的相邻关系都予以规定。最典型的,如越界相邻关系,包括建筑越界和根枝越界,在物权法上均无规定。事实上,生活中这类纠纷也会发生。竹木生根,伸向邻地,或者钻入相邻建筑之地基,影响到邻地权利人的作物生长或者建筑物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经对此作出了规定,遇到这类相邻关系,“应当区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再如眺望权,城市里高楼大厦林立,广告牌高悬,居民视线受阻,纠纷接连不断;此外,对诸如“果实自落邻地”、建筑物滴水、电信妨害等相邻关系,物权法也没有明确。之所以没有做到“细化”,大概因为一旦规定过于细致,可能担心纠纷过多,但在本书作者看来,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定分止争,物权法规范不仅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遇到相邻关系纠纷,法院处理案件无法可依,可能会引起更多不利,作为生活法的物权法,应以便于操作为立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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