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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当得利(6)
www.110.com 2010-07-12 17:07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因而,不当得利制度无区分善意和恶意之意义。把受益人知情作为恶意不当得利,不适当地扩大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混淆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界限,造成法律适用的重叠,增加了法律规范的弹性。既不利于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司法工作者把握行为的性质,更无益于民法的充实与弘扬。所以,为发挥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功能,达到设立不当得利制度的真实目的,协调民法理论之间的矛盾,推动民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我国立法应取消恶意不当得利制度,即明确不当得利之债的产生必须以受益人取得财产和占有该项财产时持续善意为基本前提要件。受益人明知无合法根据仍取得利益是侵权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
 


参考文献:
①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会性1983年版,第420页。
②⑤参阅康守玉:《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再探讨》,载《法学与实践》1991年第3期,第32—33期,第32页。
③谢邦守、李静堂著:《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04页。
④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46页。
⑥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331页。
⑦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00页。
⑧法学本科教材《民法学原理》,张俊浩编,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版,第351页。
⑨钱国成:《论侵权行为》,载刁荣华主编,《中国法学论著选集》,第4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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