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
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预期逃债的条件下,为了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得随意行使撤销权,否则将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债务人有预期逃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债权人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显而易见,如果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有上述情况之一,而且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不需要等到债权到期,就可以行使请求权,除非债务人明确表示到期能够履行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首要前提。如果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撤销,解除或者被宣布无效。债权人的法定地位丧失,亦无撤销权而言。
必须是受让人知情
撤销权行使的三个条件中,其中第三条提到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均可以撤销。而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则不能取消其善意取得的行为。这里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如知其为逃避债务而低价出售时,则为主观上存在恶意,这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在实际生活中,举证有一定困难。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撤销权的行使需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 《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律有关的规定,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一年”,“五年”的时间差异,就在于债权人是否知情,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的事由,应该在一年内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其事实,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也只有五年。是从发生可撤销的事由之日起计算,否则债权人的撤销权就因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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