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责任(2)
www.110.com 2010-07-12 17:16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这样,在共同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应负有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法定的连带责任。以此藉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所以,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其仍有权就相应数额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不能以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所作的由次债务人代位清偿债务的判决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债务清偿责任。在次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次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王文信 骆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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