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船舶触碰码头设施的侵权责任和损害数额确认的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船舶触碰码头设施的侵权责任和损害数额确认的新思路原告

  (反诉被告)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船厂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要〗

  本案是一起重大的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触碰责任和损失认定等复杂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船舶触碰案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且首先应当推定侵权的船方有过错,船方不能举证其并无过错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船舶触碰经常造成较大的损失,损害类型比较复杂,因此,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方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船厂

  1999年10月9日,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船厂建造及所有的“爱丽丝。奥登道夫”轮(M.V. ALICE OLDENDORFF,以下简称“爱”轮)出海试航结束,返航驶往上海港黄浦江码头。0905时,“爱”轮平101号灯浮,航速为微速前进。在驶近吴淞崇明船码头时,“爱”轮为避让小船,停车约2分钟,船舶失去舵效,船首偏向浦东面,形成了极大的风压角和流压角,使船位压向浦西面。当“爱”轮驶经张华浜泊位时,离码头已不足100米。当“爱”轮驶至东海船厂码头时,离该码头约60米,向岸边越压越拢。约在东海船厂与军工路码头之间处,“爱”轮即停车淌航,用舵左右操作,让过军工路码头停泊的第一条、第二条船,与第三条船“英城”轮左舷克令吊发生触碰,随即触碰了该轮左舷另一克令吊。由于水流作用,“爱”轮继续前冲,与原告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上集码头公司”)所有的军工路码头J103桥吊发生触碰,造成该桥吊倒塌。事发当时该桥吊正在作业,吊臂实际外伸长度为38.5米。触碰中,“爱”轮自身部分受损,后“爱”轮又与停泊在军工路码头的“长英”轮、“郁金香”轮、“华航三号”轮、“上电油1208”轮、“苏悦”轮和“福运”轮等连续发生擦碰,J103桥吊的倒塌还砸坏了“华航三号”轮上的集装箱。

  为此,原告提出损失金额为人民币66,523,17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则提出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420,512.96元的反诉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爱”轮在黄浦江航行时,应与在码头靠泊的船舶及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未能避免触碰及碰撞系属操纵不当所致。上海船厂对“爱”轮触碰码头设施负有全部责任,应向原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据此判决被告上海船厂赔偿原告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处理受损桥吊残骸费用、码头探摸工程费和修复设计费、修复费用、桥吊司机的人身伤害费用、集装箱损坏费用、海事签证费、桥吊损失费、营运损失等及上述费用和损失的利息损失。同时,对反诉原告上海船厂就本次触碰事故中己方所受各项经济损失要求获得赔偿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