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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歧视”案昨开庭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为啥只给教师优惠 难道歧视其他人 追踪

  某高校附近一家餐馆针对该校师生打出8.8折的优惠,成都律师认为餐馆的行为构成了对其他消费者的“反向歧视”,并以此为由将餐馆告上法庭(本报曾报道)。昨日上午,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10月13日,成都律师郭刚得知位于郭家桥正街的“一相逢餐饮(南门店)”专对川大师生的消费者打8.8折的优惠。次日,郭刚前往该餐馆就餐付款时,餐馆工作人员再次表明,需川大的教师证或学生证方能对其所消费的菜品打8.8折的优惠。经交涉无果后,郭刚支付了135元离开餐馆。

  “该餐馆专门对川大师生的消费者打8.8折的行为,已经涉嫌‘反向歧视’其他消费者,违反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随后,郭刚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收取的16.2元,并就其“反向歧视”一事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

  昨日,代理律师称,餐馆对川大师生的消费实行打折优惠,是基于经营地点紧邻川大,川大师生作为固定而且庞大的消费群体,为餐馆提供了稳定的经营市场,对其经营发展形成了独特的经营环境和文化氛围,餐馆认为也应当因上述理由为川大师生的消费提供相应的优惠。同时,对教师的优惠是希望能够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对学生的优惠是因学生普遍没有工作收入,通过优惠适当减轻学生及学生家庭的负担。对川大师生消费优惠是餐馆方基于自己的能力和条件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餐馆代理律师还表示,“反向歧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界定,也无相关规定,它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甚至说不上是法学中的一个学理概念,它仅仅是某些人对某种社会现象的认识,而这种认识都尚处于探讨、争论的状态,“反向歧视”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层面都还有待界定,因此,餐馆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昨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餐馆代理律师表示,将问过餐馆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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