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苏如皋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5起案件出现上访现象,明显多于往年,呈现出涉诉信访向公诉案件蔓延的趋势,此类上访敏感度强、影响大、稳控难,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刑事上访案件的特点
1.涉及弱势群体。上访者有的是下岗职工,有的是农村最底层的群众,他们大都生活不太宽裕,无论是政治上、经济上均处于弱势地位。
2.上访人文化程度偏低。大多数上访人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有的还是文盲,基本没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
3.上访人情绪激烈。有的上访人员带着被子躺在办公楼大厅里要求法院放人,有的上访人聚集来到法院要求严惩利用改制谋取私利的职务犯罪人员。
4.主要集中于伤害类、职务犯罪类案件。其中故意伤害案3件,行贿、挪用公款案1件,受贿案1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上访问题比较突出。
二、原因分析
经对刑事案件上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导致刑事案件上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制遗留问题。本世纪初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由于程序的不透明、条件的不公正使得原企业下岗职工心存不满,在某种诱因之下引发群体性上访,“书记大接访”后要求依法严惩,法院审理过程中始终受到这些上访职工的关注。
2.对上访认识的误区。一些群众认为法院办案也是领导说了算,只有上访才能引起领导重视,领导一重视,法院裁判就能按照他们的意志进行,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不惜采取包括群体访、闹访、缠访等各种形式试图左右法院审判。
3.对法律规定的一知半解。对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和标准,例如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政策、举证责任等一知半解,往往从片面的角度、有利于自己的角度看待问题,提出一些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上访要求。
4.民事赔偿未能及时到位。有的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被害人一方的赔偿要求,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或精神痛苦,引起被害人及其家人、亲友的不满,从而发生上访。
三、对策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新闻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刑事法律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什么样的要求合法,什么样的要求与法无据,树立正确导向,大力营造全社会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
2.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特别是对犯罪分子的从宽,往往会引发被害人一方的不满,而通过调解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从而缓和过激情绪,化解社会矛盾。
3.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被告人无经济赔偿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建立救助基金,适当给予经济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消除他们对社会的怨恨情绪,体现司法和政府的人文关怀。
4.建立联动处访机制。涉刑上访有别于其他涉法上访,如果处置不及时极有可能酿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因此,法院应当与地方党委政府及检察、公安、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动处访机制,一旦发生涉刑上访,快速研究应对方案,迅速进入处置程序,有效实现稳控息访。
5.对于确属于无理上访并且企图通过信访干扰司法秩序的,应于依法打击。在认真评查终结、解决实际困难,反复做工作、进行训诫的基础上严格界定违法信访和无理信访,在保护合法信访的前提下,该依法打击的要依靠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处理,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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