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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检修电路与人争执摔死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备受关注的茂名市某时尚名店有限公司商场服饰店业主不服劳动行政处理决定纠纷再审案昨日有了结果,申请再审人(服饰店业主)与原审第三人(受害人家属)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服饰店业主自愿向受害人家属一次性赔偿10万元,受害人家属不再追究业主民事及行政赔偿责任,并同意协助业主申请撤销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员工检修电路与人争执摔死

  2005年3月,业主李某权租赁茂名市某时尚名店有限公司商场(下称商场)一楼部分门面和二楼的商铺经营服装,并聘用该公司的原两名电工张某山、李某劲,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4月28日,业主李某权开办的服饰店试业(2005年6月8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成立)。2005年5月4日下午3时,租赁经营的商场部分店面停电,当班电工李某劲找来电工张某山一起检查商场线路时,张某山与商场装修工陈某清发生争执,陈某清用手推一下张某山,张某山从二楼飘棚顶摔落地面致重度颅脑损伤,后经送院抢救无效,于2005年5月7日死亡。

  业主应否担责双方各执一词

  痛失夫子的受害人家属以及受牵累的服饰店业主李某权从此陷入了一场艰苦的申诉历程。案件纠纷先后经历刑事审判、民事一审、二审、劳动保障监察和行政一审、二审、再审等一系列过程。

  受害人亲属认为:张某山作为服饰店雇用的员工,与当班电工李某劲一起检查商场电路时,被商场装修工陈某清致害,茂劳社函[2006]9号通知认定,服饰店在张某山事故发生时尚没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属非法用工;整个事件中,张某山是在维护服饰店的利益和履行电工的职责中死亡的。茂劳社监行理字[2006]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由服饰店支付受害人家属一次性赔偿金22608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得到[2007]茂中法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的支持,业主李某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李某权认为:根据《工伤调查笔录》相关证据证实,张某山不是在当班时间发生事故,张某山所维护的电路并非本服饰店的电路,受害人张某山的损害是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陈某清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在茂名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后,受害人家属状告侵权人陈某清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一、二审法院只判决侵权人陈某清承担责任而驳回了其余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未判决本人承担责任。

  再审调解结案

  茂名中院根据省高院的再审指令,在通过再审庭审详细掌握了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后,综合分析研究认为:根据2005年10月12日茂名中院的刑事判决认定及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调查笔录》等一系列证据证实,受害人张某山的死亡不是因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所致,而是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陈某清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且当时张某山不是当班,也不是为用工单位处理停电问题,而是为他人店处理停电问题而被陈某清的侵权行为致害的。

  受害人张某山与相对侵权人陈某清及相关责任人李某权等的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关系问题,2006年3月27日和2006年7月27日已被茂南区法院和茂名中院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解决,并且民事判决在前,按一事不重复处理和司法权优于行政权的处理原则,同一赔偿主体已经司法行为终结的赔偿问题,行政部门再作处理决定是不当的。

  如果再审简单下判的话,不但双方的利益可能均受损,而且有可能案结事不了。为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办案原则,采取分别谈话和共同协商的方式,引入对立双方代理律师及其亲属一并参与调解,与他们进行真诚的沟通、交流。权衡利弊,业主李某权首先表示了和解的诚意,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在积极争取业主姑丈大力的支持下,经过十几轮耐心细致的反复做工作,最终双方签署并履行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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