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不欠钱 也得还钱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本报延边讯和女友相处时,经常在女友家吃住,女友多了个心眼儿,酒后让男子签了一张5000元欠条。结果在两人分手时,男子不得不按欠条要求被法院判决还女友钱。昨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
40岁的女子张秀和王聪都离异了,王聪因经常到张秀家的小卖店买东西两人相认,此后便同居在一起。一日酒后,张秀对王聪说:“你我交往近半年了,你是吃在我的店里,住在我的店里,好事都让你占全了。不行,你得给我打一份5000元钱的欠条,日后我也好和父母有个交代。”喝醉了的王聪大大方方地打了欠条,签了名。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关系出现了危机,最终终止了关系,分手时候张秀要求王聪把欠条事情处理“利索”。“我什么时候欠过你钱,那欠条只是个玩笑。”王聪拒不还钱。
张秀以王聪欠她购物款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法庭上,王聪承认自己打过欠条,但否认欠张秀购物款的事实。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最终,王聪当庭给付张秀5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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