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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有望成专项罪名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晨报讯(记者 武新)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存在诉讼欺诈的数量不断增多。市一中院通过对100起民事二审案件的抽样分析,发现超过两成的案件存在诉讼欺诈行为。记者昨天获悉,该院将向立法相关机关建议,通过增设诉讼欺诈的专项罪名或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等方式,加大对诉讼欺诈行为人的惩罚力度。

  据市一中院陈锐副院长介绍,诉讼欺诈行为主要有篡改书面证据、提供虚假书证、伪造公司印章和恶意串通虚假调解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4种。市一中院通过对100件2008年审结的民事二审改判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发现超过20%的案件存在着诉讼欺诈行为。其中有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材料不真实,存在假冒他人名义出具书证、篡改书证内容、伪造对方当事人或他人签章等情况;有的案件中,案外人为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后,又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内容完全相悖的证明材料;有的案件中,存在证人出具虚假书面证言或当庭做虚假陈述的情况。

  对于当前诉讼欺诈行为泛滥的情况,该院副院长吴在存分析说,原因在于违法行为人基于利益驱动不择手段、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缺失滞后以及审判实践中法官防范、处罚的力度不足、对诉讼欺诈行为处罚方式单一等。“目前民事诉讼法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强,不足以引起行为人的畏惧。刑法中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案件,妨害司法罪、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规定的罪行特定,未能涵盖诉讼欺诈的所有行为。”

  据了解,市一中院将通过相关渠道,向立法相关机关提出三点建议,首先是通过建立对利害关系人的案情通报与追加制度,健全案外受害人的申诉制度等方法,完善民事诉讼程序;二是建立健全对诉讼欺诈行为受害人的赔偿制度,将诉讼欺诈行为作为提起侵权之诉的法定事由,允许受害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赋予受害人相应的救济手段;三是通过立法增设诉讼欺诈的专项罪名或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等方式,以加大对诉讼欺诈行为人的惩罚力度。伪证罪将纳入哪些新的适用行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尚需要研究。

  包工头伪造18张欠条讨薪

  昨天,市一中院对用假欠条制造了18起虚假诉讼的劳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该案中,包工头张某在已经与中铁二十二局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为索要更多工程款,自己伪造了18张欠条,唆使杨某等3人以诉讼代表人身份代替其他15名民工,用假欠条到法院起诉施工单位索要劳动报酬。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这18起案件完全是张某一手精心策划,这些工人有些从未在中铁二十二局工地从事过劳动,有些虽从事过劳动但早已结清劳动报酬。最终,市一中院驳回了民工们的诉求,并对包工头张某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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