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捡钱包捡出的烦恼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王先生在自家小区的花园里捡到了一个钱包,找到失主后,失主却认为王先生就是那个偷钱包的贼,这让王先生感到莫大的屈辱,为了讨回自己的尊严,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失主告上了法庭。

  天上掉下陷饼———

  散步时捡到钱包,包内有6000元现金和一张20万元的欠条

  一天,王先生吃过晚饭在自家小区里散步。走着走着他隐约看见花坛的边上有一个皮夹子,走过去捡起来打开一看,里面除了有一叠厚厚的现金和几张银行卡外,还有一张欠条。

  想到丢钱包的人此刻一定很着急,王先生就站在原地等待失主回来寻找。可是等了一个多小时后仍不见失主,王先生只好带着捡到的钱包先回家。到家后,他将捡到钱包的事告诉了妻子。俩人将钱包里的钱数了一下,有6000元的现金和一张20万元的欠条。想到这个钱包涉及到20万元的债务关系,失主肯定心急如焚,王先生决定一定要将钱包还到失主手上。

  可是怎样才能将钱包还给失主呢?王先生和妻子想来想去决定,第二天先到报社去登一个寻物启事,如果仍不见失主来找,就将钱包交到公安机关。第二天一早,王先生去上班,走到小区门口,看到一张“寻物启事”贴在小区的告示栏里。仔细一看,“寻物启事”上寻找的正是他昨天捡到的钱包。上面还写着“由于钱包里的欠条对本人十分重要,凡拾得钱包者返还必重谢人民币一万元。”看到这个“寻物启事”王先生挺高兴,不仅省去了登广告的麻烦,还能得到一万元的酬谢。

  下班后,王先生按照“寻物启事”上的号码给失主打去了电话。告诉失主钱包在自己这里,让失主放心。明天方便的时候,失主可以找他来取。可是电话那头的失主显得十分着急,请王先生当晚就将钱包给他送去。王先生一想,钱包反正都要还给人家,早点还回去还能早点拿到失主的酬谢,于是就答应了。两人在电话中约好了见面地点,王先生按时赶到。

  做好事被误解———

  拾金不昧不但没受到感谢,反而被误以为是窃贼

  王先生在约定的地点将钱包还给了失主。可当失主检查钱包里的物品时,脸上却露出了不悦的表情。随即冷冷地说了一句:“你还真行啊!”塞给王先生500元钱转身就走了。王先生蒙了,为什么失主拿到钱包后,不仅没有道一声谢,连先前答应的一万元酬金也不提了。

  回到家后,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劲,就给失主打去了电话询问,给的500元钱是什么意思,见面时为什么不提一万元酬金的事。失主在电话中冷冷地说:“你还想要酬金啊,我不把你送到公安局就不错了。”撂下电话,王先生明白了原来失主将他当成了偷钱包的贼。于是,他又第二次给失主打去了电话说:“你凭什么认为我偷了你的钱包?”可失主却只说了一句:“偷没偷你自己清楚。”就又将电话撂了。此后,不管王先生再怎么给失主打电话,失主都不接听。

  闷闷不乐的王先生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可是没想到妻子也对他产生了怀疑,反问他:“那个钱包真是你捡的吗?”一听这话王先生急了,“别人不相信我,难道你也不相信我?”可妻子说:“既然是你捡的,又还给了失主,人家怎么连声谢谢也不向你说,还要把你送到公安局。”

  此时的王先生感到人格和名誉受到了侮辱。如果不将这件事弄清楚,自己今后还怎么做人。经过了一番思想斗争后,王先生决定到法院起诉失主。他不光要讨回自己的名誉,还要拿回自己应得的一万元酬金。

  告上法庭维权———

  找回做人尊严,并得到一万元酬金

  在法庭上王先生说:“失主在寻物启事上清楚的写着‘凡拾得钱包者返还必重谢一万元。’可我将钱包还给了失主,他不仅没感谢我,还冤枉我是小偷”。而失主却说:“我拿到钱包后发现他这个钱包捡的有问题。第一,他从挎包里往外给我拿钱包的时候,我看到他的挎包里有几个钱包,一个正常人身上会带这么多钱包吗?身上有几个钱包的人又是什么人呢?第二,我检查钱包的时候,发现里面的欠条银行卡什么都不缺,可是钱却少了2000元。钱包里的钱是我当天在公司借的8000元,我根本没有花,少的那2000元钱到哪里去了?”失主还说,“我不在乎这几个钱,可是我这钱不能给的不明不白。”

  听到失主的话王先生十分生气,立刻反驳说:“当天我挎包里装的一个是失主的钱包,一个是我自己的钱包,还有一个皮夹子,那不是钱包而是装名片用的。再说我挎包里装几个钱包与你有什么关系。你钱包里的钱我分文未动,你不要含血喷人。”

  可失主却说:“我会对我说的每一句话负责,我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可以证明我钱包里有多少钱。”失主所说的证据,是一份他们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当天他借走8000元的借款证明。看到失主提供的这份证据,王先生有些不知所措。自己捡到的钱包里明明只有6000元,可是自己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这让王先生很着急。

  王先生的律师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失主认为钱包里的钱少了同王先生有关,那么,失主就要拿出证明钱包里的钱少了确实与王先生有关的证据。失主向法庭提供的那份借款凭证只能证明他当天向公司借了8000元钱,不能证明他丢钱包的时候里面就有8000元,更不能证明是王先生拿了这些钱。

  针对这个说法失主又说,给王先生一万元酬金太多了,与钱包里的钱相比如果给一万元则显失公平。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这种美德应该奖励我已经给了500元钱,这已经足够了。王先生借做好人好事之机向我索取巨额财物,这显然不对。

  然而,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在领取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最后,王先生拿到了法院判决给他的一万元的酬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