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安康“抱错娃”一案,二审判决在安康市中级法院宣判。由于安康市中心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调整了精神损失赔偿费,由一审判决的安康中心医院向杜、马两家赔偿的30万元降至10万。
案情回放
告医院原告索赔100万元
2001年5月2日,杜如辉的妻子李红艳和马恒的妻子刘冬梅到安康市中心医院待产。次日凌晨3时许,相隔5分钟各产下一女婴。由于该医院护士因过失,误将李红艳所生的女儿交给在产房外等候的刘冬梅家属,将刘冬梅所生的女儿交与李红艳的家属。此后,随着孩子的逐渐成长,杜如辉、马恒两家都发现女儿长得不像父母,便经常发生矛盾。去年8月份,安康市中级法院委托西安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红艳及其女儿、刘冬梅及其女儿进行 DNA鉴定,结论为刘冬梅所养的女儿与李红艳有生物学亲子关系;李红艳所养的女儿与刘冬梅有生物学亲子关系。此后,杜、马两家认为是医院造成了两家的孩子抱错,遂将安康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换回亲生女儿,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及鉴定、交通等费用100万。
二审结果
基本维持原判但降低赔偿额
经一审法院调解及公开审理后,杜、马两家各自领回了被对方养了7年多的亲生女。同时判决,安康市中心医院向杜如辉、李红艳及马恒、刘冬梅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0元和交通、鉴定等费用。一审宣判后,安康市中心医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护士因过失误将两个孩子抱错没有事实证据,巨额的精神抚慰金也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认为,亲子鉴定程序违法,遂向安康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安康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安康市中心医院接受李红艳、刘冬梅产婴,即对婴儿的生产和安全负有医疗管护的责任,其对抱错婴儿这一损害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安康中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按抚慰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其数额应根据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定,原审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同类案件区域相比显然过高,应予调整。另外,亲子鉴定系杜、马两家同意,经安康市中级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部门所做,程序合法。
原告意见
将提请上一级法院再审
安康市中级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撤销了一审判给杜、马两家共30万元的精神赔偿。由安康市中心医院赔偿杜如辉、李红艳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5000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误工费合计67354元;赔偿马恒、刘冬梅精神抚慰金各25000元及交通费、误工费合计55625元。当日二审宣判后,安康市中心医院表示服判。杜如辉认为,孩子错养了7年,都是因为安康市中心医院工作过失造成的,导致他们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和折磨。杜如辉表示,他们对二审的结果很不理解,他们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再审。
- 上一篇:背德行为是否有隐私权
- 下一篇:超市地面滑致顾客摔伤被判赔
相关文章
- ·抱错娃案二审精神赔偿减20万 双方不服欲提再审
- ·厄运连连疑是鬼作祟 老翁挖坟驱鬼被诉精神赔偿
- ·女儿坠楼身亡 岳母诉女婿索要精神赔偿获支持
- ·结婚未孕引矛盾 丈夫婚外情被判支付精神赔偿
- ·怀孕8个月被解雇外企秘书索要40亿精神赔偿
- ·车间坍塌女工吓出精神病 认定工伤工厂全额赔偿
- ·协议离婚后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 ·获得了精神赔偿
- ·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
- ·浅谈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丈夫离婚后恶言骚扰前妻 被判赔1万元精神赔偿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确定
- ·解除同居关系精神赔偿不支持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
- ·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 ·损害赔偿是否包括精神赔偿?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