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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60年的轨迹与路向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编者按:9月26日,在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60周年华诞的喜庆气氛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北京举办了“共和国法治60年: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回顾了新中国民主法治进步的不凡历程,展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前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林中梁,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

  与会代表们共同表示,将用新的教学和研究成果,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事业,为我们的人民共和国60周年华诞献礼。

  

法治60年的轨迹与路向

 

  □本报记者 蒋安杰 本报见习记者 唐仲江

  司法观念的经纬交汇

  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还是法治,变化都是非常深刻,影响极其深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指出,“我们的法治,虽然起步很晚,步履维艰,但是起点高、发展迅速,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司法制度也是在渐趋完善。

  从司法角度看,我认为司法观念的转变是最值得研讨的,是最有意义的。随着法制观念转变这条经,再到法律制度之纬,再到观念,指导法学研究观念,指导我们法学思维的经纬的交汇,我们可以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不仅能够做到科学地总结过去,也能够科学地看待现在,影响我们法治的未来。

  法治遵循规律而发展,我以为这是最值得总结、最值得我们去研究的。从法治的一贫二白,到现在建设现代法治的发达国家,我们这一代法律人进行了怎样的艰苦努力,不懈探索,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只有我们走过来的人才知道个中的辛酸,鼓舞人心,确实太值得总结。总结就是展望,温故而知新,总结使我们能够看得更高望得更远。最有意义的是我们法治的不懈努力、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进程还远没有止歇,而且动力更加强劲,那就是我们国家的经济在持续快速地发展,我们的改革开放还在进一步地深化和扩大。”

  对于60年来的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提到,60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法治建设。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部分,检察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国法治走过的60个年头里,人民检察院始终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的最前沿,检察机关正在努力谱写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新篇章。

  “回顾60年法治,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总结和坚持,也有一些沉痛教训需要汲取避免,有巨大的成就进步值得赞颂发扬,也有不少存在的问题需要探讨解决。展望未来法治建设,方向已明,目标已定,但是任务繁重,道路漫长,必须在总结经验,发扬成就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继往开来。”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林中梁对60年来法治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和总结。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致辞中谈到,我们的法治建设60年,尽管是风风雨雨,道路曲折,但可以说成绩是辉煌的。

  “60年来中国法治经过了曲折的历程,现在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已经成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共识和民众共同分享的价值。6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在世界人口1/5的中国进行的法治建设是世界法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法治所取得的成就是对世界和谐文明发展的一大贡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对共和国60年的法治建设成就充满了自豪。

  60年的实践与探索

  对于新中国法学教育60年的发展成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宪义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法学教育的层次日趋健全,法学教育的结构日臻完善;第二,专业设置日益规范,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得以确立;第三,法学教材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各具特色的法学教材有效地促进了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第四,建立了全国性的法学教育指导机构,法学教育的内容不断更新及教学质量明显提高;第五,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全国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估体系;第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的法学教育受到了国际教育界和学界的关注,国际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人民共和国60年的实践,60年的探索,是围绕着科学、民主、人权、法治这些基本范畴展开的。现在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这几者之间是一种紧密相联、不可分离的关系。要科学就得讲民主,讲民主就得讲人权,讲人权就得讲法治,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前进的必由之路,也是科学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孙国华对科学、民主、人权与法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刻地总结。

  宪法法治的发展历程

  共和国宪法的亲历者和见证人许崇德教授对建国60年来宪法发展的历史作了简要的陈述,并谈了在亲历这些重大历史事件时的心得体会:

  “新中国的历史证明,一部好的宪法,首先是因为其指导思想正确,比如1982年的现行宪法之所以优越,就在于树立了正确的指导思想;我国的宪法是在总结自己的历史经验和研究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所创制,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有了好的宪法,还需要有好的制度保障实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总结宪政法治经验时,提出了三条经验:第一,中国实施行政法治是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互动的过程。市场经济必须要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又保护了市场经济;第二,行政法治是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互动的结果;第三,行政法治是对国外的经验和中国国情结合的产物。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也要考虑我们的法律素质、法律文化。

  法律学者的感慨和愿望

  60年来,我国的民法和民法的法治都有了很大的发展。王家福教授解释了民事立法发展迅猛的原因:“首先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民法的平等自由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坚持共同富裕原则,反对巧取豪夺,这应该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是有生命力的;其次就是发扬民主,例如民法通则的起草,很注重专家学者的意见,特别是高等院校的教授、研究机构的学者、还有实务部门的专家,这让我们现在想起来也觉得非常的亲切和感动。”

  关于我国民法对外国法的借鉴情况,北京大学教授魏振灜谈到,“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借鉴外国的情况会随之减少,但是世界在发展,各国法律也都在进步,借鉴外国法的问题不会终止。我们应该总结多年来的经验教训,使借鉴提升到更高的程度。我希望并且相信今后我国的民法将是世界各国借鉴的主要对象之一。这是我作为一位老的民法学者的衷心愿望。”

  赵中孚教授对建国初期国家民事立法进行了回顾,特别是1950年代颁布的婚姻法和土地改革法。随着婚姻法的贯彻,我们新的婚姻制度逐步地建立、完整和改善。而土地改革法则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有了这样一部根本大法,使农村生产力大大解放,为工业化铺平了道路。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比民法通则先颁布了四个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江伟道出了个中原委,“1979年9月同时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和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但由于当时的民法稿子有些政策还不确定,当时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露头,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定不下来,而民事诉讼法起草已经好几稿了。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实体法没有,先公布程序法合适不合适?后来我们研究了两个问题:第一,没有法典,但是实质上的民事规范是广泛存在的,所以程序法公布了也是和实体法相适应的;第二,世界上有没有先公布诉讼法,后公布实体法的先例?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和研究,世界上这种状况还不少,日本就是先公布民事诉讼法,后公布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作富不无感慨地说:“回顾刑事立法的60年历程,不仅能够使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民主法治建设,包括刑事立法建设的重要性,也更加珍惜我们已经取得的重大成就,更会促使我们进一步为完善刑事立法而努力奋斗。”

  在谈到刑事诉讼法与国家民主法治的关系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指出,正如西方有的学者所言,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是国家基本法的测震器,或者讲,刑事诉讼法像航海中一艘船的桅杆。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起伏历程也有力地证明了这样一些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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