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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法制轨迹
www.110.com 2010-08-11 16:43

  在社会保障改革起步阶段、社会保障制度重构阶段、社会保障全面深化阶段,我们均可以清晰地勾勒出贯穿始终的——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发挥出重要作用。其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得以建立和完善,在过去30年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92年的社会保障改革起步阶段。伴随社会保障制度围绕经济体制改革进行试点和探索,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也进入恢复时期。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重启改革与探索。1983年底在部分省市展开医疗制度改革试点,1984年又展开退休基金社会统筹试点。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正式拉开社会保险改革的序幕。同年7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在我国首次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目标。此后,我国还将失业保险范围进一步扩大。

  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目标,主要是为当时国有企业改革配套、为国有企业与国有职工服务以及缓解农村贫困矛盾,所以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也主要围绕此目标展开。

  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2003年社会保障制度重构阶段。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以城镇职工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不断发展。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将社会保障制度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维系机制的五大支柱之一。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死亡遗属津贴等。在养老保险方面,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至上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1994年我国出台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提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使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1996年国务院再次批准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1998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失业保险方面,1999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生育保险方面,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企业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方面,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此后的200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第2页共2页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199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在社会救济方面,国家开始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的生活,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建立起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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