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法论文 >
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仍享有的(3)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综上,在本案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木材厂和煤炭厂都可以行使权利。

    首先,对于煤炭厂,虽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煤炭厂发 生了民法上的交易行为,但由于汇票的介入,双方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自然终止,因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不能以自己没有获得价款为由再找煤炭厂主张给付货款。但在票据的链条上,煤炭厂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前手。在机 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汇票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据汇票向其所有前手(包括煤炭厂和木材厂)主张追索权。根据票据 法第17条的规定,追索权有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 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因此该案例中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在 1998 年6 月20 日至1998 年12 月20 日。对于煤炭厂追索权的行使是在1998 年12 月10 日,没有超过票据时效,并造成 追索权6 个月的票据时效的中断,从此时计算,追索权的票 据时效为1998 年12 月10 日至1999 年5 月10 日,但在此期 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向煤炭厂主张权利,到1999 年6 月1日起诉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经丧失了对煤炭厂 的追索权。

    其次,对于木材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虽然作为其后手, 但不可以向其主张追索权。理由有二:第一,行使手续不合格。在没有提交票据及其拒绝证明书的情况下,向出票人提出清偿请求,是否构成票据时效的中断,在理论中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形式要件,比不具备形式要件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提出请求,视为没有行使 权利,因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1998 年7 月22 日提出请求,不构成票据时效的中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张票据权利的 请求法院不应支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须向被追索人通知,只需意思表示到达,通知即为有效,此种通知也构成票据时效中断的事由。本文认为,前一种观点更加符合票据法的精神,票据行为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要式性,即必须具备行为的特殊形式要求。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1998 年7 月22 日向木材厂主张权利时 没有提示拒绝证明书,应视为没有作出票据行为或没有主张 权利。第二,行使期限超过。根据票据法17 条的规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应在1999 年6 月20 日至1998 年12 月20 日 之间主张权利,却直到1999 年6 月1 日才向起诉法院主张权利,已为时晚矣!

    三、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

    ——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仍享有的权利分析之二

    对于票据当事人在遭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后;又因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票据时效已经超过,导致丧失追索权时,持票人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便是另一有力的救济。

    (一)追索权丧失后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

    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 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例如,张某向王某签 发一张1 万元的支票用来购买价值1 万元的货物,王某接收 了该支票同时将货物如数交与张某。后王某因和李某之间发 生交易,通过背书将该支票转给了李某。由于种种原因,李某在票据时效期限内没有向出票人张某请求付款。这样,依 据票据法的规定,该支票上的权利因时效期满而消灭。但可以看出,出票人张某得到了利益而没有付出代价,应支付的 货款依旧存在其支票账中,而持票人李某则付出代价却未得到利益。为公平合理起见,一般的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在 其所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有返还的义务。《票据法》第18 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 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一般认定这是对我国《票据法》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