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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仍享有的(7)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仍享有的权利,我国票据立法基本上已作了规定,理论上也有相当充分的论述,欠缺的是票据时效超过的认定以及利益返还请求权 与民事债权的竞合的规定。这需要在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 加以进一步明确。

    注释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

    第37页。

    [2]谢怀轼著:《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 年版,第59 页。

    [3]参见我国《票据法》第61条。

    [4]参见《法国商法典》第170 条。

    [5]参见《德国票据法》第89 条,《瑞士债务法》第813 条。

    [6]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第93 页。

    [7]在现实中,有些票据原因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譬如基于税收目的

    而授受票据,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但这只是极少数,本文还是遵从传统

    理论。

 胡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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