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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仍享有的(5)
www.110.com 2010-07-16 14:24

    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两者的性质是相同的。辨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将其看作不当得利制度在票据法上的体现,就可以在立法上为确立这一权利找 到根据,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增强票据交易中的安全性,克服票据法重流通和交易迅捷而轻利益平衡的弊端,同时还有助于正确处理利益返还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相比,票据制度中的利益返还请求权还有其特殊性,应当加以注意:(1)一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受益人是否为善意而确定返还的范围,如为善意则以利 益尚存部分即现存利益为限。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基于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而发生的,难以确定有无恶意, 发票人、承兑人返还利益的范围应以所得利益为限度。实际上返还范围是发票人、承兑人应付而未付的部分,所以也可 以看作现存利益。(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民法其他制度对当事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损不能提供救济时产生,一般不与其他请求权并存。利益返还请求权也正是这种补充、救济性质的权利,如持票人因手续欠缺丧失追索权,但对承兑 人的请求权尚未因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时,则不发生此种权利。(3)利益返还请求权由持票人行使,但偿还义务人如何确 定尚有疑问。立法上多认为限于承兑人和发票人,背书人一般被免除责任。这是因为背书人多已支付对价,故不发生不 当得利的问题。如果背书人没有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票据权利消灭即受有利益,则应认为其负有偿还义务。(4)持票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时,只需证明票据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而无需就基础关系存在与否予以证明。为此,持票人必须提示票据,原票据权利必须无瑕疵。

    (四)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除须有合格当事人外,还必须具备的要件

    1、票据上的权利有效存在过。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中的权利人的权利虽然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但该权利是因票据而生,所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是曾经有效存在过。

    2、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超过或者手续的欠缺而消灭。对于各种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都相应地规定了消灭时效。其法定手续的欠缺是指持票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示票据或者依法取证,从而对其前手丧失了追索权。至于持票人对权利的丧失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不影响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

    3、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至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上受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汇票的出票人在发行汇票时已取得了代价, 但还没有向付款人提供资金,由于票据权利的消灭而使他免去了担保付款的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在发行本票时已取得了代价,票据权利消灭导致他免去了付款义务;(3)支票的出票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使支票金额在银行仍保存在自己 的账户下;(4)汇票承兑人已收到出票人提供的资金,但因 票据权利消灭而免去其付款的义务。

    具备以上要件之后,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便可行使利 益返还请求权。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权利人所得到的,以返还义务人所受到的利益为限,也就是说,义务人受益越多, 权利人得到的返还就越多。至于义务人具体受益多少,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这项权利实际上是给持票人一个最后的补救 机会,并不一定能使他通过行使该权利而收到与票据权利不消灭一样的效果。本案中,即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时效超 过而丧失票据权利,木材厂却从煤炭厂收到了货物,而无须支付票据款项,这就具备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利益返还请求 权的构成要件,在利益返还请求权本身的时效不超过的情况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以要求木材厂在获得利益的范围内 返还相应的金额。此外,由于这项权利不是票据权利,而是一项民事权利,所以也不受票据法关于权利消灭时效规定的 限制,而应适用民法上关于时效的规定。该案例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 道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丧失时起算,诉讼时效为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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