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设置是以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保证公平清偿为基础的,所以其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舍弃对债务人与行为相对人交易自由的保护,通过对债务人无偿转让、非正常交易、偏袒性清偿等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时在民法上有效行为的撤销,来维护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实质平等,实现破产财产分配上的正义。为此,撤销权的行使难免与民法上的契约自由等原则发生冲突,需要人们对公平、正义、平等的价值观念在债务人破产的特殊情况下予以重新理解,并在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与个别利益的维护之间进行权衡并做出选择。
对当事人行为的撤销必然会影响到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所以如果在设置撤销权时过于强调债权人(整体) 的利益而忽视其他主体的正当利益,同样可能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为此,必须强调在撤销权上的利益平衡,对于某些当事人以诚实善意进行的行为,虽然可能减损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影响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也不宜简单地予以撤销。这便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破产法中的体现,只有恰当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保证撤销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得以顺利实现。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注释:
[1]沈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年版,第129 页。
[2]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8 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35 条、第40 条。
[4]耿云卿:《破产法释义》,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 年版,第15 页。
[5]前引2,第270 页。
[6]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157 页。
[7] [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173 页。
[8]前引2,第272 、273 页。
[9]前引7,第191 页。
[10]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6 年版,第474 —475 页。
[11]参见王利明:《撤销权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民商法研究》(修订本) 第3 辑,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651 - 652 页。
[12]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84 页。
[13] [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科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78 、279 页。
[14]前引12,第386 页。
[15]前引7,第173 页。
[16]前引7,第185 页。
[17]陈荣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 年版,第256 页。
[18]前引17,第257 页。
[19]前引7,第185 页。
[20]前引6,第186 页。
[21]前引6,第185 页。
[22]前引10,第471 页。
[23]前引7,第263 页。
[24]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3 - 14 页。
[25]前引25 ,第24 -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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