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动态 >
德国买方破产后的风险防范
www.110.com 2010-07-12 15:48

  国内出口商K于2009年5月向德国买方Q出口价值120万美元的服装,约定支付条件为提单日后120天付款。货物出口后,K立即向买方提交了全套单 据,等待买方付款。然而,2009年6月中旬,K却突然收到法院通知,告知Q已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并要求K按照通知处理相应债权。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买方破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买方破产原因

  Q公司是德国零售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上百年的经营历史,旗下拥有多个品牌,常年从中国进行采购。2008年下半年,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Q公司陷入 困境。尽管其立即采取了一系列自救措施,但收效甚微。2009年6月,因寻求政府救助失败,无奈之下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

  Q公司申请 破产保护后,相关程序基本按照《德国》的规定进行。

  预破产阶段(2009年6月9日~8月31日):Q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法院随即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对初步安排及企业的经营方案,向全体供 应商送达书面通知。

  正式破产阶段(2009年9月1日~10月29日):根据法院批准,Q公司进入正式破产阶段。在这个阶段:

  (1)开始债权登记工作,截止日期为2009年10月26日。

  (2)预破产程序的临时破产管理人自动转为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全面接 手Q公司的经营,并聘请专业投资银行寻找潜在投资者接盘。

  (3)鉴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故仍需要供应商继续供货支持,新的订单 将按原操作模式由破产管理人确认后出货。

  (4)对于预破产阶段确认并出运的订单,破产管理人将建立一个信托账户(TRUST ACCOUNT),以保证相关款项的支付。

  清算阶段(2009年10月29日至今):2009年10月29日,破产管理人宣布,因消 费者信心下跌超出预期以及寻找投资者失败,决定将Q公司进行清算。

  (1)对于管理人确认的C类和D类订单,发货时间在正式 破产程序开启(2009年9月1日)之前的,破产管理人仍会通过TRUST ACCOUT保证支付;对于发货时间在2009年9月1日之后的,为保障清算程序的进行,破产管理人无法按先前承诺支付货款,要求供应商立即就该部分债权 进行登记。

  (2)对于供应商在出货前设定了“所有权保留”的货物,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供应商可行使。

  债 权处理结果

  Q公司申请破产后,K公司根据不同阶段的破产安排,对于自身债权处理情况如下:

  A 类债权经与破产管理人确认,K公司项下A类债权为60万美元,K公司已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始后进行了相应债权登记。

  B类债权Q公司破产 前尚未清关的在途货物(B类债权)涉及60万美元。经与临时破产管理人协商,确认新的支付条件为:给予买方4%的折扣,账期缩短至60天。K公司在B类债 权项下损失金额为3万美元。

  C类债券买方破产前共向K公司签发订单45万美元,K公司均已完成备货。经与临时破产管理人确认,买方确 认其中40万美元仍然继续出货,支付条件为5%的折扣,账期60天,其余5万美元订单取消,要求K公司自行处理。对于买方取消的订单,K公司在国内转卖处 理,产生折价损失1万美元;对于买方重新确认的订单,K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前出运25万美元货物,剩余15万美元货物于2009年9月底前出运。根 据破产管理人对于清算的安排,先出运的25万美元将由TRUST ACCOUNT保障支付,而后续出运的15万美元货物,虽然买方不再支付,但因K公司在与Q公司重新确认订单时,增设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得以及时取回,并 进行转卖,产生了8万美元的费用和转卖差价损失。K公司在C类订单项下的损失金额为11万美元。

  D类债券买方申请破产后,尽管破产管 理人提出了下达新订单的意向,但考虑到买家已进入破产程序,能否重组成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K公司接受了中国信保的建议,未对新订单予以确认,从而未在 D类订单项下继续出货。

  综上,受Q公司破产影响,K公司遭受损失总金额为74万美元,损失率为44.8%。因K公司就该买方项下的出 口在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Q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确定后,中国信保按保单约定对K公司的上述损失进行了赔付。

  本案减损效果之所以 较为理想,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Q公司从破产伊始,即希望通过重组获得新生,破产程序安排有条不紊,整体交易风险基本可控;第二,K公 司在中国信保的建议下增加了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在重新确认C类订单时,设置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第三,在面对买方新的订单意向时,K公司及时征询中国信保 的意见,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出口商积极减损

  (1)买家破产并不意味着必然 全损,出口商在买方破产风险发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损。

  本案中,K公司在获悉Q公司破产后第一时间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及时 了解到买方破产的背景及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起初获悉买方破产所产生的恐慌情绪。

  (2)买方破产后,出口商应采取一切手 段控制在途货物,通过与破产管理人的谈判,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本案中,对于A、B两类债权,破产管理人采取的处置方式截然相反。因 此,在买方发生破产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千方百计控制货权,并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进行重新议价和谈判,争取将货物归入B类债权以获得优先清偿。

  (3)对于买方破产后的供货请求,出口商应采取谨慎态度,争取更多的风险保障措施。

  本案项下,K公司在确认C类订单时,额外设置了 所有权保留条款,从而避免了“钱货两空”的局面。

  (4)出口商应加强对重点买方的跟踪,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机 制。

  据了解,Q公司在中国的供应商多达数十家,而此次破产过程中,也有一些供应商幸免于难,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及时发现了Q公司的风 险异动,并果断采取措施,停止了与Q公司的交易。

  (5)擅用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收汇安全。

  本案中,K公司获 得了中国信保的专业意见,而在损失发生后又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获得了损失补偿,从而较好地规避了Q公司破产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