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过的企业,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所说,企业破产法实际上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
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有竞争就会有失败。对那些在竞争中失败、以至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企业,按什么办法来清偿债务,以保证所有债 权人都能公平受偿,使竞争失败的企业能够有序退出,经济秩序能够保持正常呢?从人类的实践来看,只有靠破产制度来解决问题。所以,企业破产法被看做是市场 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虽早在1986年就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它针对的只是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公司的破产依据的是《公司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条例,甚至政府文件等等一系列零散的规定,这就使得政府能够轻易干预企业破产,从而导致破产实践中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事实上,无论从破产 程序的启动,还是破产程序的进行,以至破产程序的终止,都渗透了政府干预的内容,比如,有的地方把让企业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 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使银行的债权得不到保障。总之,旧破产法非常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从法律的本义来说,它更多的是对一种既存社会关系的认同和规范,但在中国的改革和转型中,法律有时候承担起了重构一种社会关系的责任,被赋予了 过多的职责。破产法正是这样一部法律。它不仅被赋予了要承担诸如国企改革、社会保障、金融风险、维护社会信用等职责,而且还牵涉到了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焦点 问题,即重构对成功与失败的评价标准,从而也就可能会冲击原有的社会价值观念、价值体系。加之我们在很长时间里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国有企业的脱贫、下岗 职工再就业问题难以解决,以及担心银行金融风险等,因此,在过去的10年中,新破产法虽数易其稿,可一直未能通过。
目前,中国还有国企10万多家。据悉,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 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则,否则,劣不能汰,债权人不知道市场风险在什么地方,债务人也就难以强化责任意识,从而整个社会信用将难 以建立。只有破产法的出台实施,才能有效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发挥驱逐“劣币”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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