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 > 破产公告 >
向社会发布的破产公告
www.110.com 2010-07-13 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权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载明第一次召开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除了 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分布的区域、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公告应包含下列内 容:
  一、立案时间;
  二、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三、申报债权的时间、地点,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的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与前同)。

  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公告。

  人民法院的公告,是破产程序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人民法院最终确立破产还债的范围而必须履行的程序。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告发布作了如下要求:
  一、破产案件受理后十日内必须发布公告;
  二、公告发布的方式:
  1、人民法院的布告栏;
  2、全国和地方有影响的报刊;
  3、公告的具体内容(如前,略)。
  三、公告的法律效力: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公告发布的同时,还应对与破产企业有关当事人、各职能部门发出通知,必须尽快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联系,确定相关事务的解决方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