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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破产清算组制度的缺失与修正(4)
www.110.com 2010-07-13 09:05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如视清算组为完全独立之主体,与破产人有何联系?如果有联系,这种联系又是何种性质的联系?再次,如果认为清算组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那么对其相关的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清算组是否应该负责?如果负责,那责任财产从何而来?如果不负责,独立性又如何体现?对于以上的问题,双重地位说并没有做出回答。

  6.专门独立机关说 清算人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而是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独立的专门机关。

  专门的独立机关说似乎更能使清算组公平地维护全体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超脱于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身份而介入破产事务。

  清算组的独立、中介化——重构的新理论

  有学者提出设立社会性服务机构,“实行独立审计原则,以具有财产清算能力的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组建清算组,吸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政府劳动部门人员参加,同时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在破产清算中的作用。”该学说注意到清算组的独立化,但是这种独立的思想不是很彻底。

  法人作为体现具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然法人可以成为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经济行为的主体,为什么它不能成为破产清算管理的主体呢?拟将破产清算组织机构作为一个从事商品经济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与政府部门相脱离,直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实行独立的核算和有偿服务。设置独立的破产清算人,目的在于让其超越利害关系的制约,公正地进行清算、管理和分配。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日后大量的破产清算事务,符合社会实践发展的趋势,但这既有赖于中介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及其公正性和权威的进一步增强,又有赖于一套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的建构及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

  清算法人作为中介性的服务机构具有以下的优点:(1)有利于加强进行具体清算管理的实力,提高清算质量和工作效率,降低清算管理成本。专业的清算法人有丰富的专门知识和清算工作经验,能及时、熟练地清理破产财产。(2)有利于克服现行破产法存在的行政干预过大的弊端,使破产程序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3)有利于建立健全破产清算的制约机制,因为充任管理人工作的法人或合伙事务所,不会因清算工作完成而解散,对其在清算程序中的过错责任仍可追究。

  作为组织形式的法人主体的行为要通过能代表法人的自然人来进行。清算组成员的专业化,清算组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清算工作的公平。清算工作如对固定资产的新旧评估,对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及流动资产的评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等,以及对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的转让,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法律诉讼等,都需要专业人员运用专业能力来妥善解决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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