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破产清算组制度的途径
清算法人接管破产企业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之后,由当地的清算法人接管清算工作,可防止自破产宣告至清算组成立的时间段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处于流失状态。同时,在破产宣告之前,如有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必要,则可采取民事诉论的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清算法人中的工作人员,实行破产清算执行职务担保制度,对于整个清算法人,其财产也可以作责任担保。在个体的破产清算案件中,要引入回避制度,即凡是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具有财产利害关系而不能公正处分财产的清算法人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具体破产企业的清算;曾因不称职而被解除过职务的人员,不能作为清算法人中处理具体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基于不正当行为,对违反大部门债权人真实意志的清算法人,也应停止清算工作。
清算法人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都可视为一种基于信赖基础上的委任关系,清算法人应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负有诚信义务。
完善对清算法人的监督机制
在清算组作为独立的社会性服务机构后,有必要对其进行工作监督。有学者认为,除人民法院外,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监督,可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但这不仅要涉及到各主体监督工作的具体操作和协调,而且要涉及到监督主体是否会互相推诿,是否会对清算法人的正当工作形成不适当的干预。
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一般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设立监督人,这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缺陷。笔者认为破产立法有必要设立监督人制度,由监督人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职能,以彻底实现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进行的自治需求。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有监督人制度。债权人会议是体现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公示机关,监督人则为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实践中,应该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设置监督人以及监督人的人选。从法理上讲,债权人的决定权具有高于监督人的决定权,因此,在债权人会议能够直接行使权力的情况下,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决定性作用。
监督人的主要工作是查阅与清算有关的资料,如清算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债权人就有关的事务询问清算法人并调查核实后,认为清算法人的决定违背了债权人利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当然,监督人查阅清算资料,应该在不影响清算法人所从事的重要清算工作的前提下查阅。否则,个别监督人对查阅资料权的滥用,可能会对整个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机构应当是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且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独组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合理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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