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后的程序(2)
www.110.com 2010-07-12 17:51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二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前抵销。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 上一篇:宣告破产案
- 下一篇:完善破产宣告制度之思考
相关文章
- ·破产宣告程序性救济的有关问题
- ·破产宣告程序
- ·企业破产宣告一般法律程序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
- ·破产宣告程序性救济的有关问题
- ·破产宣告的程序是怎样的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
- ·破产宣告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 ·破产宣告程序性救济之检讨
-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 ·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适用于宣告破产
- ·试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限制
- ·比较分析新旧破产法重整程序
- ·破产法重整程序启动
- ·破产程序性规定
- ·破产程序
- ·破产重整程序的废止导致何种后果?
- ·我国破产法草案在重整程序设计上的若干争议问
- ·试论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优先性
最新文章
- · 破产宣告程序
- · 破产宣告条件
- · 破产宣告程序性救济的有关问题
- · 什么是破产宣告及其裁定?
- · 宣告破产案
- · 破产宣告后的程序
- · 完善破产宣告制度之思考
- · 破产宣告对租赁合同的效力
- · 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 · 个人可不可以宣告破产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