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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11)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个国家缔结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比条约》(又称《内罗比条约》)。条约于1983年生效,至19971月,共有37个 国家参加该条约,我国尚未参加该条约。虽然从法律上讲,中国没有加入内罗毕条约,就不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但并不能说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在中国不受法律保 护。我国虽然没有参加该条约,但对条约规定的义务和内容一直是承认和遵守的。而且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作为国际奥委会成员的中国奥委会本身就有保护奥林匹克 五环标志的义务。国际奥委会和国家奥委会性质上虽然是社团组织,但其性质有特殊性,中国奥委会参加国际奥委会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与一般社团组织应当 有所区别。199510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8条 规定: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笔者认为,在我国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 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来处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了解国际奥林匹克章程和国际奥委会的规定,未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名称和标志的行为在我国不少地方发生,如使用"奥林匹克饭店""奥林匹克大厦""奥林匹克宾馆""奥林匹克俱乐部"名称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是违反国际奥林匹克宪章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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