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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7)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被告金味公司应诉后未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未明确起诉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明确被告侵犯了原告什么权利。《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奥委会章程》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中国奥委会不是"奥林匹克五环"商标的所有者,无权对其行使诉权。金味公司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是根据第26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颁发的《标志使用许可证》。金味公司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实际上不是金味公司一方独家所为,而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因此请求追加与该委员会有关的广东省音乐文化传播中心、中国休育记者协会等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审判结果’

根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在当事人双方均表示认可的情况下,法庭围绕以下四个问题进行了法庭审查和辩论:一、原告据以主张的是何种权利?二、原告是否具有主张"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权利的资格?

三、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四、原告主张索赔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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