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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13)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中 国奥委会受国际奥委会的委托提起本案诉讼。一般情况下,委托的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被告在诉讼中极力主张中国奥委会是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原告的身份。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中国奥委会有义务维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不受侵害,同时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授权,有权对侵 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同意中国奥委会以自(下转第32)被原告举发该专利,案经麻州联邦法院以该专利属商业方法,为专利保护之例外,判专利权无效。后经Signature公司上诉CAFC,始得平反。

    本案的主要争论在于:商业方法所使用的数学演算法(malhematicaIalgorithm),以及商业方法本身,是否为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法定标的(Statutorysubjectmatter)。麻州联邦法院参考过去专利制度之演进及其近期,以商业方法及其使用之数学演算法,为抽象的概念,不具可专利性,判决Signature公司专利权无效。但cAFc认为金融服务业所使用之软件,虽属商业方法,仍应与其他方法采相同标准审查;只要其能产生"实用的、具体的及有形的结果(usefulCOD-creteandtangibleresult)"均可受到专利法保护。且CAFC强调,即便CCPA(美国关税暨专利上诉法院,可算是CA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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