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法 > 商标使用 >
正确理解商标及其注册标记的使用行为(2)
www.110.com 2010-07-08 17:03

    第二、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物上标注或者贴附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开展的必要的、辅助性交易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帐簿、商品交易文书等,同时,还包括为推销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广告宣传、商品展示。

    第三、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真实使用,还包括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权使用注册人的商标的行为,视为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行为。

    第四、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营中的赢利性行为,还包括为树立商标形象、树立与商标关系密切的企业形象所做的非赢利性行为,比如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等。

    在 上述商标使用形式中,仅仅出于维持自己的商标权利而通过在宣传媒体上公布等社会公开方式昭示自己商标注册情况的行为,是否视为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行为,笔者 认为尚需进一步研究。因为:第一,商标主要是商品区别性标志,没有在商品上真实使用商标,就不会使他人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第二,有许多主客观因素易造成 同类商品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后果,比如很多商标的命名来自常见的吉祥词语、名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