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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商标及其注册标记的使用行为(4)
www.110.com 2010-07-08 17:03

    关 于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新法与原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字上,即将“应当”标注改为“有权”标注。两字之差实际是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注册标记的 使用完全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注册标记使用与否,直接后果是强调了注册人是否愿意通过标记的使用,对社会公示其商标权利状况。如果注册 人积极地予以公示,不断在商品上提醒他人这些属于自己的权利范围,则他人的擅自使用即存在主观故意抄袭因素。而未经公示的,他人的使用就存在善意使用的可 能性。因此,笔者认为,在判定意义上,对擅自使用标有注册标记的侵权行为较之未标注的,其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可以偏重一些,即:判定侵权者应承当 的法律责任时,应考虑被侵权人是否标注商标注册标记而有所区别。

    另 外,新法增加了对商标注册标记使用方式的限制性规定,要求“注册商标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右上角或者右下角。”该条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商标注册人注册标记使 用行为,不能因标记的不规范使用,使他人对商标注册内容产生误解。对使用注册标记导致误解问题,实践中存在着导致误解的几个主客观因素:

    第一、商标法律未规定商品上应当使用几个商标。使用商标主要采取自觉、自愿原则。实践中,商标使用人在同一商品上可以使用一个商标或者多个商标,可以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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