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先用权纠纷(2)
www.110.com 2010-07-09 14:50
本案中,化工公司与涂料厂同一天就相同商标“神立得”在同种商品(涂料)上使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依法应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审查确定。由于涂料厂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先于化工公司使用“神立得”商标。故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是涂料厂使用在先的“神立得”商标。化工公司的申请被驳回是正确的。
本案说明要保护自己商标权益,应当申请注册,且应尽早申请。
本案适用的《商标法》的主要条款:
2001年《商标法》第29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001年《商标法》第32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上一篇:瑞典公司挑起首例颜色组合商标行政诉讼
- 下一篇:入世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最新文章
- · 商标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 · 商标复审的类型
- · 驳回商标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 · 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程序
- · 驳回商标复审的类型
- · 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包括哪些
- · 商标复审终局决定该何时“终结”
- · 商标权的程序保障刍议
- · 商标复审申请书的构成
- · 商标复审程序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