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也从试点探索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截至2008年底,城市医疗救助共救助513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全年累计支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23.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8%。
“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但是,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专家指出,目前,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尚不明确,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
近年来,在每年的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社会救助法。去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就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的最后一道防线。他们建议,应制定社会救助法,明确政府责任,建立资金保障和管理机制,明确救助范围和标准,规范救助程序,明确违法责任和救济手段。
救助法草案正在抓紧修改
记者今天欣喜地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获悉,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已将该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抓紧审查修改。
据了解,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资金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对社会救助的标准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参考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指标,并适当考虑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
规定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其中规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乡、镇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每月按标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实物券,也可以给付实物。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参保费用有困难的,统筹地区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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