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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
www.110.com 2010-08-13 15:40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可以直接备案或邮寄备案,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网络备案。实行网络备案方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制式表格的下载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或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229号)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 1.劳动用工情况表;

  2.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

  4.劳动用工备案回执单;

  5.劳动合同备案回执单;

  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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