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
关于推进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的意见(2)
www.110.com 2010-08-11 17:26

  2.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在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孤老、孤儿等特困群体需求的同时,实行“一院两制”,面向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对自愿入住的社会老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有偿或低偿的养老服务,满足群众的需求。

  3.运行机制市场化。按照产业化思路和市场规律,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社会福利机构要逐步加大内部管理方式、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4.服务方式多样化。要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福利服务网络和社会福利机构等载体,因地制宜地开展集中、分散、上门包户等多种形式的福利服务,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逐步形成完整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5.服务队伍专业化和社会化。制定社会福利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职业资格和职称序列等级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继续倡导、发动志愿者服务活动,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使志愿者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落实优惠政策,全面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一)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持有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应当给予优惠,土地出让金按同级别标准的低限收取;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凡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必须在符合规划等前提条件下,经相关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规定,建设社会福利配套设施,其征地拆迁费由承建项目开发公司负担,基本建设费由区政府负担,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同时,新建和改造的居住区要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建设,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用途或挤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