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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的意见(4)
www.110.com 2010-08-11 17:26

  (八)鼓励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抚养能力的公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福利机构的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捐赠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和予以表彰。

  (九)经民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由财政部门每年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

  四、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

  (一)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乡镇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合理确定本区域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目标。认真制定和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避免盲目发展,资源浪费。各乡镇政府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改造。各乡镇在编制本区域总体规划时,应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力争使资源共享,确保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二)落实政策法规,加强规范管理。今后,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对现有社会福利机构,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要限期整顿,对整顿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依法予以撤销,以保障我区老年福利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现有政府兴办的福利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由政府搭台建设,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使之尽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政府兴办的福利机构的改革方向,一是充分挖掘现有福利设施的潜力,尽可能地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二是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法人实体化管理,在服务中引入市场机制,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有偿服务,形成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促进服务和经营一体化;三是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包括外资),通过独资、合资和参股等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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