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现权利平等。对于救助对象来说,获得社会救助是他的一项基本权利,救助对象都可以平等地享受。申请者只需符合法定程序,符合贫困标准,即可获得救助。
(二)维持公平正义。社会救助的立法重在解决政府责任与公民生存权,即政府必须承担起救助困难群体的直接责任,而困难群体可享有起码生活保障的法定权益。社会救助就是政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渠道。
(三)鼓励自立自助。强调个人或家庭应先以己之力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有工作能力者应接受职业训练、就业服务或以工代赈;对无工作能力者,政府才予以协助,给予社会救助。
(四)维持基本生计。救助主要补足正常生活所需与实际所得的差距,且受助者应活用其资产、能力或其他资源。因而救助标准通常比较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既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又能避免产生福利依赖。
(五)落实家庭责任。以家庭为单位,受助者之扶养义务依民法、婚姻法规定由相关人行之,惟当其执行有困难时,再由政府相关单位代之,以避免亲属故意规避责任。而当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失去负担能力时,方可免除其法定义务,转由国家承担社会救助责任。
三、社会救助的立法资源
目前社会救助的立法,多是国务院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社会救助立法体系。目前,起草一部《社会救助法》,不仅立法时机成熟,而且立法资源已具备。
立法资源之一:有明确的宪法依据作立法支撑。《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中这些原则规定,是社会救助法最重要的立法支撑。从一定意义上讲,推行社会救助立法,不仅在于认可、宣示公民的这项宪法权利,更在于强化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障社会权利的公正,将困难群体的生存权法律化。
立法资源之二:有分散的法规规章待立法整合。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社会救助的国家法律,但已有一些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修订)等。湖北省先后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28号令)、《关于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等。另外,针对脆弱群体(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保护的政策法规,部份涉及救助内容。如《婚姻法》中扶养之规定。因此,有众多的法规规章可供立法吸纳、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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