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制度 >
社会救助及其立法(4)
www.110.com 2010-08-12 14:13

  立法资源之三:有成功的经验制度需立法升华。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形势的改善和贫困形势的变化,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生重大转变,特别是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践,体现出很多创新之处,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如现有城乡低保制度、灾民救助制度、农村五保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基本代表了我国社会救助发展的思路和方向。因而,适时确认这些社会救助的基本经验,将其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层面,以法的形式予以保障,社会救助就真正具有长期的、稳定的、普遍的效力和生命力。

  四、社会救助的立法思路

  以立法的形式,配置社会救助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方法,全面规范社会救助事业所涉及到的各种社会关系,应该是这部社会救助法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立法构架

  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社会救助法应具有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部份。这是关于社会救助法的立法依据和宗旨、定义和种类、主要原则、管理机关等内容的规定。

  第二部分:贫困群体救助。主要规定低收入群体、流浪乞讨人员、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受助对象的救助程序、救助内容、救助标准。

  第三部分:专项救助。主要规定各种专项救助的内容,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灾害救助、法律救助及其它。

  第四部分:临时救助。对因灾祸、因意外事故、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知的突发性事件引起的特殊困难,规定需要救助的内容。

  第五部分:社会互助。主要规定社会互助的形式、内容。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附则。

  (二)立法内容

  社会救助立法的核心与焦点,应该是解决一系列问题,即政府责任、救助对象、资金来源、实施机构、救助项目、救助程序、监督机制等。因而,一部社会救助法应该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要明确救助工作主体。“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区帮助、社会参与”,可以说是社会救助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建议在立法中明晰救助工作的主体,细化民政、卫生、教育、司法、建设、劳动、卫生等各政府部门在救助工作中的职责,理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在救助工作中的关系。另外,还应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捐赠和资助的形式、内容等作出适当规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