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救助 > 灾害救助 >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自然灾害(4)
www.110.com 2010-08-12 14:38

  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后扑救及参与抢险救援。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实施抗灾救助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侯德春同志担任。

  (二)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储备足够的救助物资,明确物资种类、数量、储存地点及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公室备案,确保接到物资调拨指令后,救灾物资迅速运抵灾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救助物资,由本级灾害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三)资金保障

  各乡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经费要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需要。

  (四)技术保障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民政、气象、农委、公安、科信、国土、卫生、水务等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及自然灾害所在地负责人组成,对灾害的各项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为指挥部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四、其它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同时,对在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预报。

  (三)本预案根据自然灾害的势态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四)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