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5)
www.110.com 2010-08-12 14:56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生育保险业务管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订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 生育保险费率、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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