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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5)
www.110.com 2010-08-16 16:03

  2.筹资机制的创新。建立资金筹集的激励机制,充分重视经济手段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应用。由于失业保险不是人人都可享受的,有些人和企业可能纯粹是在作贡献。因此,在我国经济还是不太发达的情况下,物质刺激在资金筹集中的作用是很大的。激励机制既应包括对缴费者的激励,也应包括对征收者的激励。在对缴费者的激励时主要采取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按时缴费、并且缴费数量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返还;对个人也可考虑建立个人帐户,将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记人到个人帐户上,个人帐户的资金只能在失业和退休期间才可以动用。上述做法旨在减轻每一个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压力,调动缴费者的积极性。同时还将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应对即将到来的人口老化浪潮。

  不管是采用失业保险税,还是按照现在的管理办法由劳动部门来征收,都应当调动征收者的积极性。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完整、安全,现在已经割断了征收单位的管理经费与征收数额之间的联系,从而征收积极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可考虑财政每年在核定经费时,拿出一块与征收数额挂钩。由于失业保险金共济性强,征收难度也就自然加大,因此这一措施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行失业保险支付制度的创新

  要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只有符合享受条件,履行了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要从两方面把握上述原则:一方面是严格审核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的资格,尤其要排除隐性就业者。因为如果隐性就业者也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将加重失业保险的支付负担。另一方面是在支付上要灵活和有差别。把促进就业纳入失业保险的责任范围,使失业者享受的权利形式更多样化。同时对履行义务的程度不同的失业者给予不同的待遇。总的原则是鼓励职工积极缴纳失业保险费,增加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为达到上述目的,可进行以下制度创新:

  1.建立隐性就业者的鉴别机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对隐性就业的鉴别非常困难。如何在管理成本不高的前提下寻找有效的鉴别方法,劳动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目前有些地方从以下方面进行界定,规定只要满足以下一个条件的就认定为再就业。(1)办理了执照;(2)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3)续办了社会保险的;(4)在外地打工的。当然上述方法也不完全合理,并且牵涉面很广,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建立贷款基金。对接受安置失业员工就业的企业给予周转金借款,或作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周转金借款;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作为再就业启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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