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险种中,我最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简单地说,就是当你失业了,可以到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那里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直到你重新找到工作为止(这个期限一般为24个月)。
可能有些人以为,这个制度太好了,这样我就不怕失业了,因此很多员工都赞成他们的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可是你得想一想,如果你从不失业,这个失业保险金不就白缴了吗?
我们来看看另外两个险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就是退休后你可以拿退休金,医疗保险就是你去看病可以用医疗保险金来付费。可以肯定的是,人总有退休的那一天,所以,为未来储蓄一下(参加养老保险)是可行的。人总有生病的时候,尤其是有得大病付不起费的风险,所以,参加医疗保险也是明智的。但失业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并不一定是必然的,也算不上是大风险,很多人可能在一个单位奉献一辈子,或者从一个单位跳槽到另一个单位,根本就谈不上是失业,缴那个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意义呢?
我认为,强制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并不可取,说得本质一点,它是政府将强制性地转移个人财产这种行业制度化了而已。因为,一个从不担心自己失业的人,一个根本不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你有什么理由强制他这样做?你竟然从他的工资所得中拿走1%,同时又从他的单位身上拿走1%,然后再把这些强行的所得用于救助那些失业的人。好处都叫你自己落了,因为你得了个乐于助人的美名,坏处都叫那些不失业的人背了,他们一生中劳动所得的1%就这样被浪费掉了。
失业保险的根本性作用在于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暂时的救济。我觉得这个作用简直可有可无。一个失去工作的人尤其是短暂失业的人,就一定需要你去救济吗?他失业了,并不意味着他没钱吃饭,而且没饭吃的人一般有一个保障即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为他提供帮助。再者,他失业可能是自找的,他可能是主动辞去工作、炒他老板鱿鱼的,因为他发现自己干个体户或者另谋高就可能更好。这个时候,你救济他给他钱(失业救济金),不是纯属鼓励养懒汉吗?
人们应该重新思考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我的理解是,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功能是向那些因自身无法控制的情势而蒙受极端贫困或饥馑的人提供某些救济,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强制行为才有人道依据。即便如此,在法律上,政府的强制仍然是不合法的或者说是不正义的。大卫·休谟在谈到正义诸规则时指出,未经(本人)同意的财产转移是非义的,也是非法的。
再说到失业保险,既然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那些无依无靠者提供生存救济,失业保险几乎成了多此一举的险种。而且,它要么减少了个人所得,要么给用人单位增加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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