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0年到1956年,年轻的共和国以极大的努力,消除了旧中国留给我们的高达50%的失业率。然而,失业保险并没有形成制度而延续下来,“失业”的字眼曾在我国消失了几年。进入改革开放年代,我国先是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继则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继则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既保基本生活,又开展培训,促进再就业,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色。它对我国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企业改革、实现减员增效、发展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者素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60多万个,参保职工达7928万人。1998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158万人,其中63万人当年实现再就业,当年还对149万个企业内困难职工发放了一次性救济。从1986年到1998年,全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达1580万人,累计实现再就业人数达821万人。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50年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日臻完善,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稳步发展,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失业救济、待业保险到失业保险
建国初期,我国的城市失业人员曾达400万人,相当于1949年底在业职工人数(780万人)的—半。为解决这一关系共和国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政治问题,1950年6月当时的劳动部经政务院批准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2年8月又发布了《关于处理失业工人的办法》。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到1956年,基本解决了我国严重的失业问题。可惜这一政策没有实现制度化并延续下来,失业救济相应被纳入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工作之中。
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阐释了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框架。1993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重新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它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济结构调整,以及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方针的施行,大批下岗职工的出现,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劳动保障工作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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