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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对经济社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办法,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人员工龄和缴费年限挂钩。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年度,按照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工龄满30年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的,按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或接续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失业人员就医问题。失业人员可以比照《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上一年度医疗保险缴费额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助费,与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享受医疗保险补助费后,不再执行原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补助办法。

  三、建立正常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每年的7月1日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布和实施当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年如果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提前一个月报经市政府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四、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未完又重新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上次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1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满1年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失业保障、促进就业和援助困难群体的三大功能,为稳定就业形势、创建和谐社会服务。

  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精神,适时适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落实对失业人员的免费培训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岗位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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