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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及适用范围(3)
www.110.com 2010-08-13 16:56

  林强委员说,关于适用范围。从草案的规定以及田部长的报告来看,草案坚持了社会保险体系上城乡二元的结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等一系列社会保险制度。上述所提的这些制度,原则上不覆盖到农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根据草案第4条规定,主要是通过逐步地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的。这种制度的设计,更多的是考虑到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应该说是可行的。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以及努力实现基本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总的目标下,我建议最好能够注意调整草案的适用范围,能够逐步实现公民包括农村广大居民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中的平等化,在制度的设计上要为农村居民逐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留足余地,不要一下子把门关得太死。现在有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应该更多些。

  顾惠生(全国人大代表)说,总则第2条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很好,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议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后面增加“求公平”,改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求公平、可持续的方针”。强调求公平,保证每个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使每个公民逐步享受相同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体现了社会保险追求的目标,也体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基本方针当中加上“求公平”与“多层次”是不是有矛盾?“求公平”与“多层次”是互为呼应的,是协调一致的,不是互相排斥的。从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险特别要强调求公平。就农民工来讲,也应该逐步享受和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现在农民工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与城镇劳动者不一样,目前不大可能大家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但是最终的目标大家应该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在提的方针很好,加上“求公平”,这个方针就更全面了,提一下还是比较有利的。

  闻世震委员说,总则中提出社会保险的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个方针要解决我国当前社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使这部法律更符合国情。劳动部提供的社会保险法有关参阅材料中讲到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共五个问题,其中有一个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衔接,制约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一个原因是因为社会保险没有实现广覆盖,不同群体不同的社保制度,障碍了人员的横向流动。材料中还讲到养老保险制度要解决的问题,这是这部法律提出的。其中一个问题是要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四点讲到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人员流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需要,要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养老制度改革要提上议事日程。因此,这部法既要实现广覆盖,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的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留有空间,从这一点来看,本法还不够。财经委报告提出要明确第11条的表述,不仅是要明确表述,根本问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参加养老保险,要说明白的就是这样一句话。我们提出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上要列出一款,机关事业单位,或者说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如果现在拿不出来,但是在法律上应该把这个问题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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